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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初審通過「反避稅條款」                      

為了防堵避稅天堂,台灣立法院於20134月1日初審通過「反避稅條款」。條款規定自2015年起,若企業在免稅天堂設立境外公司,該境外公司的實際所在地,將以其「實際管理處所」決定。實際管理處所是指公司通常決策地點(如董事長或總經理等主要管理層都在台灣居住或主要決策在台灣進行)。如實際管理處所在台灣,該境外公司就視為台灣國內企業,並要擔負起繳納台灣所得稅的義務。

這次條款修訂重點是在防範企業利用海外子公司與海外「免稅紙上公司」,將盈餘轉移到該等公司,來規避有關所得稅稅務。

針對免稅天堂的境外公司,新條款的稅基範疇是基於稅務屬地主義的機制而釐訂。國際社會最近也開始討論屬地主義的稅務政策,最顯而易見的是美國總統奧巴馬也支持這屬地主義的稅務政策。一旦通過,屬地主義的稅務機制將協助美國公司回歸正軌,並與在其他國家成立的企業有着同等的競爭力。

這是否意味著以往台商針對稅務上在免稅天堂所設立的境外公司從此就沒有用途?台灣開拓的OBU境外銀行帳戶用途何在?位於台灣附近的香港一直都是採用屬地主義的稅收機制,香港又是否是一個合適的投資及營商選擇?

面對台灣推動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接軌,我們相信對於在台灣開立OBU境外銀行帳戶的免稅天堂公司,將會面臨於稅務或其他層面上一定程度的改革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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